北方工业大学
基建大修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基建大修工程招投标行为、规范工程及材料采购项目的管理、保证工程和材料采购的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的利益,防止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北京市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京教建【2011】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基建大修工程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建大修工程招投标活动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任何方式干扰招投标工作。
第三条 基建大修工程管理单位,不得将依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拆分工程、规避招投标工作。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大修工程是指学校新建及基础设施的计划大修改造、更新项目的招投标。
第五条 列入学校基建大修计划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预算金额或合同金额达到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计划增加的基础设施大修工程也必须履行招投标手续。
第六条 基础设施的急修、抢修工程由于任务急、时间紧,故不在本办法范围之内。
第三章 招投标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基建大修工程一律实行“招标代理制”。即由具有招标代理资质的单位完成工程的招投标工作。基建处按照《基建处关于公开招标遴选基建大修工程“招标代理单位”的管理办法》,通过公开招标遴选“招标代理单位”。
第八条 基建处设专人负责基建大修工程的招投标工作的实施、管理。具体职责:
(一)、对实行“招标代理”的工程。负责确定招标项目范围、招标方式,审定招标文件等,其他具体招投标工作由“招标代理单位”负责,并对“招标代理单位”的代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未实行“招标代理”的事项,如遴选招标代理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其职责是:
负责确定招标项目范围、招标方式,审定招标文件等;
负责受理投标人的报名、对投标人资格预审、发放招标文件、接受投标文件;
负责组织工程项目的开标、评标、定标;
负责招标工作资料、招标过程的记录和文档管理。
第四章 招标
第九条 学校基建大修类工程的招标方式是公开招标,组织形式是委托招标(招标代理)。根据基建大修类项目投资性质,办理招标事项的场所分别是:
(一)凡属政府投资的大修专项工程,无论其投资多少,均应履行招投标手续。
单项工程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低于30万元的工程实行“打包”招标,“打包”工程预算或合同价款总值不超过100万元),在北京市财政局网站政府采购平台进行招标;
单项工程预算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在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劳务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二级市场)进行招标。
大修专项工程的监理(监理费满10万元)、设计(设计费满20万元)、施工总包(投资满200万元)等单项招标,其招标在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一级市场)进行招标。
(二)属学校自筹资金投资的基建大修工程。
工程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北方工业大学关于招标采购的管理规定》(校发【2008】3号)第二章第八条第一款执行,在学校项目集体采购招标(或打包招标)。预算金额累计达到30万元,按照本条以下所列方式进行招投标,择优选择施工单位;
工程预算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项目,在北京市财政局网站政府采购平台进行招标;
工程预算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在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劳务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二级市场)进行招标。
工程预算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总包项目,其招标在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一级市场)进行招标。
通过招投标择优选择设计、监理等单位。
第十条 与招标工作有关的所有人员均不得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情况,对违反者,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五章 投标
第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能力;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回应。投标文件的内容还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工程的机械设备等。
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投标人少于规定数量的,投标人应当依照政策规定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十四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违者将取消其投标资格,并向住建委有关部门举报。
第六章 开标、评标、中标
第十五条 对于进入北京市财政局网站政府采购平台、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劳务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二级市场)、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一级市场)的工程,其开标、评标及中标,由上述单位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要求实施。对于自行组织的自筹资金小额项目的大修工程公开招标,严格按第十六~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开标应当在确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开标时,由招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投标单位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宣读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时,投标文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由招标人(招标代理单位)在政府指定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利益关系的人不得参与评标工作。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十九条 中标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资质;
(二)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即百分制),得分较高,且在中标范围之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合理。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的的,应当参考标的。招标人完成评标后,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报主管校长审定。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标结果无效,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泄露标的、影响中标结果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与投标人违规串通应标的;
(四)提供虚假投标资料的;
(五)向招标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谋取中标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内容,应按上级文件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部门的法规和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北方工业大学
2016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