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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工业大学大修工程管理办法》校发[2016]53号文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9-23 14:09:07 【字号: 】 阅览次数:

北方工业大学大修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大修工程(含大修专项—以下同)的管理,做好大修工程的立项、设计、招投标、施工管理(含监理)、竣工验收、资金结算、审计等工作,保证大修工程及时投入使用,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广大师生工作、学习、生活服务,根据《北京市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京教建【2011】16号)文件的有关精神,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修工程是指学校基础设施在使用一定年限后,不能满足使用要求、或存在严重问题、或增加使用功能的大修、改造、更新的工程;工程投资性质是市财政大修专项拨款或校内有计划的自筹资金大修工程。

第三条  学校基建处是大修工程的管理部门,本着“科学、高效、经济、廉洁”的基本原则,在主管副校长领导下,负责拟定大修工作规划及年度大修工作计划,并向学校大修项目管理委员会汇报;负责大修项目的收集、申报、招投标、施工管理(含监理)、竣工验收、工程结算、报送审计等。

第四条  凡列入学校大修年度计划或经批准列入补充计划的大修工程,均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校内各学院、各部门等单位筹资进行的大修、改建等项目,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但对于专业性较强(如信息网络、实验室等)的工程,其施工管理工作仍然由各学院、各部门的项目负责人负责,基建处配合提供技术服务。

第二章     工程立项

第五条  大修工程立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立项。每年10月底前,由学校各学院、各部门等处级单位根据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需要,提出下一年度申请立项的大修工程,同时填写《北方工业大学大修工程立项审批表》(基建处网页下载)于10月31日前报送基建处(包括电子版)。(基建处电子邮箱jjc@ncut.edu.cn

(二)、项目论证。由基建处或项目提出单位(专业性较强的项目)组织校内、外相关单位人员进行调研、论证工作。基建处将汇总的大修项目进一步向学校大修项目管理委员会汇报,并将通过后的大修工程列入大修工程项目库。

(三)、批准立项。基建处根据大修工程项目库中项目的轻重缓急、资金指标等因素进行预排序后,向学校大修项目管理委员会汇报,根据学校大修项目管理委员会讨论的意见,基建处对拟立项的工程项目顺序进行调整,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批准后的大修工程作为年度的大修工作计划。

第六条  大修项目需要调整或变更时,使用单位、基建处应履行审批手续,即写出调整或变更申请报告,报学校大修项目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待主管副校长批准后进行调整或变更。若学校决定调整或变更大修工程项目时,由主管副校长直接下达调整或变更通知,使用单位、基建处负责落实。

由于市财政大修专项工程需事先报市教委批准,因此市财政大修专项工程计划一般不进行调整或变更。

第七条  在年度大修工程计划确定以后,日常又出现临时的大修工程,则需办理临时大修工程的申请,填写《北方工业大学临时大修工程申请表》(基建处网页下载),由基建处向学校大修项目管理委员会汇报、讨论决定,报主管副校长签批后,再向学校申请经费予以实施。

第三章      工程设计

第八条  大修工程设计工作应遵循技术合理、方案可行、注重效益的原则。为此,大修工程提出单位应认真填写《北方工业大学大修工程立项审批表》,编制《大修工程任务书》(见附表),详细说明申请大修工程的理由、内容、要求、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实施时间等,以作为委托设计或施工的依据。

第九条  实施大修工程应有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设计文件的内容包括设计说明、施工图纸、要求、用料、设备、工程预算、验收标准等。设计文件要符合规范,方案切实可行,满足功能需求,尽量减少洽商变更。

对于原样修复、简单的大修项目,如房屋粉刷、局部水电暖管线更换等项目可以不要求设计文件,但应有项目提出单位编制的《大修工程任务书》,作为施工的要求和验收的依据。

第十条  大修工程需要进行设计的,其设计费在2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基建处通过招标遴选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设计费在20万元(含)以上的,按政策规定进行设计招标。设计单位应在工程施工招标前完成设计工作,在开工前完成设计交底工作,在施工中完成技术服务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四章    工程招投标与合同审查

第十一条  学校大修类工程的招标方式是公开招标,具体组织形式是委托招标。具体招标办法见《北方工业大学基建大修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校发【2016】52号)。

通过招投标择优选择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第十二条  合同审查。大修工程通过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后,其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由基建处按《基建处关于审查签定各种合同的管理办法》进行初审(包括核算员、基建处领导审查),填写《北方工业大学基建大修工程合同(协议)审查表》,报主管副校长审批。       

合同的签订。凡通过招投标确定或急需校外的施工单位施工的,其合同由主管副校长(受学校法人委托)代表学校(甲方),与乙方(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签订合同。凡属校内自筹资金3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未通过招投标的工程,由主管副校长授权基建处,由基建处作为学校(甲方)代表,与校内该工程管理部门(乙方,如后勤集团等)签订施工合同。

第十三条  为了保证施工安全,基建处代表学校甲方与乙方签订《文明施工协议书》、《工程施工安全、防火安全协议书》和《工程建设廉政协议书》、《工程质量保修书》等。

第五章      施工管理
    第十四条  市财政专项项目及学校自筹资金投资在3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其施工管理由基建处或使用部门(专业性较强的项目)管理。学校自筹资金在30万元以下的大修项目,其施工管理由基建处和使用部门共同管理。

第十五条  施工管理以工程质量管理为核心,参建的设计、监理、施工、建设单位等各方,应严格按照现行建设工程相关政策法律和规章,认真履行各自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中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六条  大修工程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即每个工程项目确定一名人员全权负责该工程项目的管理,各学院(部、处、室、集团等)管理的工程也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是全面负责该工程的施工、投资、质量、洽商、工期、验收、工程资料收集等管理工作;项目负责人要按时参加工程监理(或施工)例会;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和使用单位召开工程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具体问题;项目负责人要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施工情况和问题,汇报和请示问题的解决方案,保证工程顺利施工。
    第十七条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要注意保护好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及给排水、供电、供暖等管线,如需发生改动(如开门、打洞、改管线等),要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和基建处领导批准后方可施工。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由此造成损失的,施工单位要负责赔偿并接受处罚(赔偿金、经济处罚等从工程款中扣除)。
    第十八条  在所有大修工程的施工中,施工单位必须接受项目负责人、使用单位、基建处、后勤管理部门等的管理,尽量减少对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办公和师生生活的影响;减少噪声扰民,避免活土扬尘;做到保护校园花草树木和绿地;禁止乱堆乱放物品和垃圾、保持校园环境整洁;工程竣工后,施工场地要清理干净。

                       第六章     材料设备供应

第十九条  对于大修工程的材料设备供应由施工单位负责,但施工单位在采购材料设备前,必须经项目负责人、设计、监理、基建处领导等同意后才能采购。未经同意而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或与样品不符的材料设备不予认可,造成的损失由采购单位自负。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购买的材料设备等,应由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基建处、项目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等严格按图纸、产品说明书及有关规定检查其质量,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等,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严格保管,无论任何原因而发生材料设备丢失、损坏、变质等情况,其责任均由施工单位负责,并承担其损失。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大修工程所需资金,由设计单位按照审定的设计图纸,编制该工程资金预算书。编制的大修工程预算书,必要时也可聘请咨询公司或审计单位进行评估,防止发生工程资金流失的问题。

对于原样修复、简单的大修项目,如房屋粉刷、局部水电暖管线更换等项目可以不要求设计文件,但应有项目提出单位编制的《大修工程任务书》,作为申请资金的依据之一。同时,《大修工程任务书》也是大修工程管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要求和验收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大修工程签订施工合同后,其预付款控制在合同金额的30~50%。在施工过程中,经主管副校长批准,基建处可根据施工单位完成的工程进度和工程量,根据监理单位核实的结果,酌情支付部分工程款,但支付的工程款总额不能超过合同金额的85%,其余款项待工程结算完成后支付。 

第二十四条  凡现场施工发生涉及增加工程内容、提高工程质量标准等的洽商变更,须经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基建处领导等同意,并经基建处对洽商变更内容、工程量、资金等进行核实后,报主管副校长审批,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五条  大修工程结算时,施工单位需按《基建处关于大修工程竣工结算需施工方提供资料的规定》提供齐全的资料,并经基建处审核、审计处审计后方能进行结算。

     第二十六条  大修工程竣工结算时,按合同规定把工程质保金留在甲方。待保修期满后,且没有遗留工程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申请并填写“工程质保金支付单”,并由项目负责人、使用单位、基建处等签字确认,报主管副校长批准后才能支取工程质保金。

第二十七条  凡结算超出预算的大修工程,由工程管理部门或管理单位提出报告,报送主管副校长审批。同时要查找超出预算的原因、制定措施,防止发生结算超出预算的问题。                      

第八章      竣工验收及保修

第二十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为:施工单位按施工合同、设计文件要求,已完成全部工程内容,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水、电、暖等设施已能正常使用;设备安装经试运转合格;单项工程验收合格,如消防、人防、电梯、环保、节水、排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种技术资料齐全;竣工图由施工单位按要求整理完成。具备以上条件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但竣工图可延至在竣工验收后15天内交予甲方。
    第二十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由监理单位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工作,未设监理单位的工程项目,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参加竣工验收的单位和人员有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基建处领导和项目负责人及各专业技术人员、使用单位、维修单位等有关人员。工程验收的依据是施工合同、设计文件、招标文件、会议记要、洽商变更等。

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主要是审阅技术文件、听取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验收情况报告、现场实际情况检查等。对于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列出清单,限期整改。验收合格的工程,填写《北方工业大学大修工程竣工验收单》。

第三十条  大修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向基建处提交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工程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纸、结算书、洽商变更、竣工验收单等。工程竣工资料应先报送项目负责人审查核实签字后,报送基建处审查。待工程竣工资料审查合格后,基建处方可与施工单位结算工程款(质保金除外)。

第三十一条 已经验收的工程,基建处应及时与使用或管理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并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明确保修项目或内容(除保修项目以外的项目或内容,应纳入到日常维修范围)、保修期的起止时间等。在保修期内,使用单位应及时提出存在的问题,由基建处项目负责人与施工单位联系保修事宜。在保修期届满之前一个月,基建处责成大修时该项目负责人,填写《北方工业大学大修工程质量保证金支付单》,经基建处同意,并报主管副校长批准后,方可办理质保金支取手续。

第九章      工程档案资料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基建处设工程档案资料管理岗(兼),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搜集和管理。工程档案资料包括:年度大修计划、立项及前期审批资料、招投标资料、施工合同、图纸或草图、洽商变更表、隐蔽工程验收资料、水电暖管线资料、竣工验收单、工程决算资料、设备型号及生产厂家、特殊材料规格及生产厂家等。

第三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从工程开工至竣工验收为止的工程档案资料的收集和“转固”工作。工程项目申报岗人员,负责工程项目申报前期(至办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止)所有资料的收集工作。项目负责人、项目前期申报人员在向基建处工程档案资料管理人员进行资料移交。移交时填写《北方工业大学工程档案资料交接清单》(一式两份),双方清点后签字认可。档案资料交接清单各执一份,留底备查。项目负责人负责向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本次大修的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即“转固”工作。
    第三十四条  基建处工程档案资料管理人员,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将工程档案资料进行分类整理、装订成册(或装盒),向学校档案馆进行移交,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五条  对于移交的大修工程档案资料,基建处留存一份备用。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北京市、学校有关文件和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北方工业大学

                                   2016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