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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工业大学专项资金审计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5-12-16 10:01:10 【字号: 】 阅览次数:

 

 

校发 [2009]56号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北京市教委《北京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北京市教育系统项目支出管理试行办法》、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教委《北京市市级教育经费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本级教育项目绩效考评管理办法》及我校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国家财政拨款和学校自筹的具有专门用途、专项核算和管理的资金及其配套资金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审计,是指审计部门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对我校专项资金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学校审计室根据工作需要,经主管领导批准,可进行内部审计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用于基建及修缮工程项目,按照《北方工业大学基建及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执行。

  第六条 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是否按国家专项管理政策、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学校专项管理制度执行。主要包括是否单独核算、实施预算控制、专款专用,有无虚报、挤占、挪用、超支等现象。

  (二)专项设备等物资的购买,发票是否注明品名、数量、单价、金额,批量购买时发票是否附有明细物资清单。

  (三)专项设备等物资的报销,发票是否经专项管理部门、本部门、项目组负责人或经办人签字,各签字人是否履行签字职责,确认所购物品为该专项预算支出的内容,是否符合合同,手续是否齐全。

  (四)财产物资的管理,是否责任落实到人,固定资产是否及时入帐,并发挥其实际效益,有无损失、浪费等现象。

  (五)涉及上级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管理权限的事项,如预算执行中发生的项目终止、变更、撤销以及需要追加经费等,是否按照《北京市教育系统项目支出管理试行办法》要求的程序报批。

  (六)按上级要求,建立项目数据库,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的管理情况。

  (七)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是否符合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相关文件规定。

  (八)项目是否按批复完成的日期按时完成,并按学校要求形成效益报告,及时办理结题验收手续,未能按时完成的,是否有书面报告,按《北京市教育系统项目支出管理试行办法》要求的程序报批。

  (九)项目执行过程中各环节程序履行是否符合文件规定的要求,包括专项项目申报、评审、批复、执行、验收等手续是否齐全,必要的程序有无省略现象。

  (十)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七条 审计程序

  (一)除学校审计室按上级要求和学校安排的专项项目进行审计外,均由学校相关专项项目管理部门在每年3月份以前,以委托书的形式,提出当年专项需要审计的计划,报学校审计室。

  (二)临时急需审计的专项项目或需要审计盖章上报的专项项目(如北京市教委面上项目等),也需在结题上报前,经学校专项管理部门或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审计委托,按审计程序审计。若专项项目完成至上报时间紧,可按项目完成期限,在项目进行中委托审计室跟踪专项进行事中审计。急需审计的专项,须在两周之前向审计室提出审计委托。

  (三)审计室按专项审计委托书,根据专项项目情况,确定审计方式。

  (四)下达审计通知书。

  (五)被审计单位按审计要求报送审计资料,并签署提供资料承诺书。

  (六)审计部门查看账表、审计事项调查核实、实物现场抽查、资料汇总分析,撰写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七)与被审计单位沟通、书面征求意见。

  (八)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后,下发正式审计报告。

  (九)根据审计情况,审计室在审计报告中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和整改,并将落实和整改情况及时反馈审计室。

  (十)审计资料整理、立卷、归档。

    第八条 专项项目审计应提供以下审计资料

  (一)项目申报资料

  项目申报书、批复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或经费下达证明资料、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评审报告、项目合作协议等。

  (二)项目物资设备采购资料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公告、专家评标意见、物资设备购置清单、物资设备采购调研报告、采购合同或代理协议、政府采购(所属项目采购、协议采购、车辆采购、定点采购中的)立项申请表、北京市政府采购验收结算书。

  (三)专项项目收支明细账

  (四)专项固定资产情况汇总(名称、型号、固定资产入账情况、固定资产编号、保管及使用效益等)

  (五)项目各环节变更原因说明及相关部门批复

  (六) 项目结题验收申请及验收报告书

  (七)项目绩效考评自评报告及项目绩效评价专家考评书(包括专家意见汇总书)

  (八)相关上级和学校管理部门审计或检查的书面结论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 审计资料提供要求

  (一)学校审计室进行专项项目审计,均由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委托项目组人员,按照“审计通知”的要求及时提供审计资料。

  (二)所提供审计资料需加盖项目所属部门公章、负责人签章、经办人签章,同时提供其电子版资料,以便于计算机分析、汇总。

  (三)学校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内部审计制度要求,支持、配合审计室开展审计工作,及时向审计室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条 审计费用的支付

  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专项项目所支付的审计费用,按照国家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审计取费标准,根据学校专项管理部门委托审计计划情况申报预算,由学校按照付费协议支付。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审计检查出的违规、违纪行为,按照《北方工业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细则》第六章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方工业大学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北方工业大学

2009.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