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12〕2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教育部和北京市教委关于建设工程和修缮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资金规范管理,有效控制并真实反映工程造价,降低工程建设成本,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建设工程和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作的意见》京教审【2011】3号文件精神,制定《北方工业大学大中型建设工程和修缮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中型建设工程和修缮工程项目是指经营性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非经营性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大中型建设工程和修缮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是指学校审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组织对大中型工程项目从投资立项到竣工交付使用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的监督、控制和评价,实施全过程的跟踪审计。
第四条 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由学校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委托社会审计机构承担。受托审计机构要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和委托合同约定,及时出示审计意见,建设方要利用审计成果加强管理,相关单位和部门要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和修缮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规定的程序开展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费用,按照《北京市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列入工程建设成本;修缮工程项目审计费用,列入单位年度经费预算。
第六条 大中型建设工程和修缮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遵循的原则是:依法审计、独立审计、客观公正、职业谨慎、保守机密、成本效益、重要性和廉洁自律的审计原则。
根据国家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社会审计机构、监理方、施工方、建设方(相关各部门),都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不得在工程项目中相互索要各种财物或变相组织不正当的娱乐等活动;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审计的相关制度规定。审计发现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提出要求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按相应制度规定令其赔偿;对情节严重的,应移交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惩处。
第七条 大中型建设工程和修缮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的方法:
(一)技术经济审查、审计控制与审计评价相结合;
(二)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与事后审计相结合;
(三)以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工程管理为重点,并妥善处理造价、工期、质量三者关系;
(四)学校审计加强与基建处、工程监理单位、社会审计机构等部门的沟通、协调,重要事项及时向主管校领导请示、汇报;
(五)工程项目的审计,本着成本效益和重要性原则,应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根据不同的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和审计目标,可以进行工程项目全部阶段或环节的审计,也可以进行工程项目部分阶段或环节的审计,以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工期进度和审计资源的有效配置。
第八条 凡是上级相关部门审计过的事项,原则上学校直接采用其审计结果,不再重复审计。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九条 大中型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要围绕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不同阶段的各项经济业务管理情况及其结果进行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立项阶段:可行性前期工作;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真实性与完整性;规划许可审批手续;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建设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二)勘察设计阶段:委托勘察与招标、勘察合同;委托设计与招标、设计方案的选定论证、设计合同、初步设计的依据与概算(包括编制和审批)、施工图设计(包括面积、装修标准、有关部门审批)和预算。
(三) 招投标阶段:应当进行政府采购的工程是否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政府采购;工程资金投入在规定限额以上的项目实施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公开招投标。对招标文件及招投标程序进行审查,并出具审计意见;对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审核,并出具审计意见;对投标单位的预算书进行合理性审核,并出具审计意见。
(四)施工准备阶段:用地与拆迁;施工、监理、主要材料和设备及分包工程的招标;施工、监理、主要材料和设备及分包工程的合同。
(五)施工阶段:施工场地及施工用水、电、路等必要条件和各种施工合同落实情况;隐蔽工程勘验;材料及设备价格确认(包括采购合同);工程进度款支付(包括建设计划和项目进度计划);设计变更及洽商;索赔费用。
(六)竣工验收结算阶段:审查竣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检查实际施工与竣工结算相关资料的一致性;合同履行、变更与终止情况;工程结算造价的真实性。工程款结算是否符合财务制度和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是否与工程实际进度一致;竣工结算是否与合同价款(包括施工签证变动价格)一致;项目涉及资产管理的是否符合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规定。
(七)财务决算阶段:审查财务决算资料是否齐全,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基建项目资金来源、使用及结余资金是否合法合规;工程项目从筹建、施工到竣工、交付使用的全部费用开支的合理合规性;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是否真实、完整;建设项目概(预)算最终执行结果;支出的业务范围、费用标准是否与项目文本列示的内容相符合;项目预算执行中是否存在虚列支出或擅自调整、挤占、挪用等违反财政预算管理制度的现象;审定建设项目总造价。未经审计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竣工决(结)算。
(八)工程合同:审查各种合同的合法、合规性及执行情况。具体包括合同内容是否与财政批复的具体工程项目预算一致;工程范围、工期、质量要求是否明确;合同工程造价是否合理,与工程预算是否相符(通过相关上级部门统一招投标确定的低于其招投标总价合同除外),并控制在财政批复的预算额度内;工程款结算与支付条款是否符合相关制度;合同规定的双方权利和义务是否对等,有无明确的协作条款和违约责任。
(九) 施工签证:签证的内容是否真实,程序是否规范,手续是否完备;涉及的工程造价变动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计算是否正确。
(十) 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大中型修缮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参照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内容执行。在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不同阶段各项经济业务管理情况及其结果进行审计基础上,重点还应对其预算执行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分析与评价,检查预算的编制是否符合部门预算管理和有关财政财务制度的要求;立项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事前评估和可行性论证,是否符合单位实际需要;预算内容是否完整,目标是否明确,编制是否细化;不同项目之间是否存在重复申报或违规立项。工程预算总额是否在财政批复的具体项目预算额度之内;工程量和工程预算及相关取费编制是否合规合理,定额和标准套用是否正确;计算是否准确。在强化预算管理的同时,加强业务审计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通过对大中型建设和修缮工程项目全过程中各阶段内部管理的规范性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分析和评价,找出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发挥全过程跟踪审计对大中型建设和修缮工程项目管理控制的促进作用。通过各类招标文件与合同的审查、工程变更与洽商的审计、隐蔽工程的验证、工程进度款的审核,提出加强和完善管理的意见与建议,建立健全有效和必要的过程控制手段和控制程序,防范工程建设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十二条 基建处将每年学校准备新建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和修缮工程项目规划情况信息表”(见附件一)报送审计室,审计室及基建处需分别将新建项目情况汇报主管校领导,学校相关领导研究决定审计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开工前阶段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基建处对学校研究决定审计的项目,提供给学校审计室建设项目立项报告、建设项目立项批准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设计概算书、工程设计合同及设计招投标资料、前期费用的财务账证等相关资料,审计室将资料转送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
(二)社会审计机构对项目开工前阶段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前期费用的真实合理性进行审计,并于接到完整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
第十四条 招标投标阶段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招标文件的审计
1.基建处将招标文件提供给学校审计室;
2.审计室将招标文件转送社会审计机构,3日内提出审计意见。
(二)工程量清单的审计
1.基建处将工程量清单提供给学校审计室;
2.审计室将工程量清单转送社会审计机构,社会审计机构根据工程具体情况按学校规定期限,提出审计意见;
3.基建处根据审计意见,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完善,报北京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后开展招投标工作。
(三)对投标单位预算书内容的审核
1.开标后学校招投标办公室将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及预算书等相关资料提供给学校审计室;
2.审计室将资料转送社会审计机构,社会审计机构根据资料对其预算书内容的合理性进行审查,按学校规定期限,提出审计意见。
第十五条 施工阶段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各类合同审计
1.基建处将拟定的合同送交学校审计室;
2. 审计室将合同转送社会审计机构,3日内提出审计意见;
3. 基建处根据审计意见,对所拟合同进行修改完善,签订正式合同。合同复印件送交社会审计机构备案。
(二)隐蔽工程审计
1. 隐蔽工程应该在封闭前5日书面通知学校审计室;
2. 审计室通知社会审计机构查看后,3日内提出书面审计意见;
3. 基建处根据审计意见,对隐蔽工程实施封闭验收。
(三)大宗材料和设备采购审计
1.基建处将建设施工过程中需甲、乙双方确认价格的材料和设备,在采购或招标采购前,向学校审计室提供产品名称、厂家、规格、性能指标、拟采购价格等资料;
2.审计室将相关采购资料转送社会审计机构,社会审计机构对上述资料进行综合评估,并经市场询价后,按学校规定期限,提出该材料和设备的建议价格和相关意见;
3.学校招投标办公室根据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意见,组织相应材料和设备招投标,有关部门择优选购。
(四)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工程预付款及管理费支付的审计
1.勘察费、设计费及监理费的支付审计程序
(1)基建处将经过审核的付款申请送交学校审计室;
(2)审计室将付款申请转送社会审计机构,3日内提出审计意见;
(3)基建处根据审计意见办理付款手续。
2.工程预付款支付审计程序
(1)基建处将经过审核的工程预付款请款单,送交学校审计室;
(2)审计室将请款单转送社会审计机构,社会审计机构3日内提出审计意见;
(3)基建处根据审计意见,支付工程预付款。
3.工程进度款支付审计程序
(1)基建处将经过监理公司和基建处审核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送交学校审计室;
(2)审计室将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转送社会审计机构,现场核对工程进度后,对工程进度款进行审计,在3日内提出审计意见;
(3)基建处根据审计意见,支付工程进度款。
4.管理费支付审计程序
(1)管理费支付实行半年审计一次的方式,基建处将支付满六个月发生的管理费有关资料提供给学校审计室;
(2)审计室将管理费支付的有关资料转送社会审计机构,社会审计机构按学校规定期限实施审计后,出具审计意见。
(五)工程洽商、变更审计
1.基建处事前将经过监理公司和基建处审核的洽商、变更事项有关变更费用的书面材料及变更费用预算书等资料送交学校审计室;
2.审计室将相关洽商、变更资料转送社会审计机构,社会审计机构对洽商、变更费用进行审计,3日内提出审计意见;
3.基建处根据审计意见,填写正式的变更洽商记录,并送交社会审计机构作为结算审计依据;
4.无费用变动的施工技术洽商,社会审计机构不参与审计。
(六)工程索赔费用审计
1.基建处将经过监理公司和基建处审核的索赔申请报告书和有关损失费用的书面材料送交学校审计室;
2.审计室将相关索赔资料转送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7日内提出审计意见;
3.基建处根据审计意见,与施工单位签订索赔协议,落实索赔金额,并将索赔协议送交社会审计机构作为结算依据。
第十六条 竣工结算阶段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基建处接到施工单位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内,将经过审核的竣工结算报告、资料,送交学校审计室;
(二)审计室将竣工结算资料转送社会审计机构进行竣工结算审计,社会审计机构按照学校规定的期限出具审计意见;
(三)基建处按照审计意见和施工合同有关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第十七条 竣工财务决算阶段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基建财务部门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提供财务决算报告所需相关资料。由基建财务部门提供财务决算报告;
(二)基建处将基建财务部门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及相关资料送交学校审计室;
(三)审计室将竣工财务决算相关资料转送社会审计机构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并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在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过程中,社会审计机构应对每个审计事项出具相应的审计咨询意见,并送交学校审计室备案,重要事项经审计室请示学校有关领导同意后,提供给相关部门或单位执行。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九条 学校审计室职责
(一)负责制定《北方工业大学大中型建设工程和修缮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二)负责与受托社会审计机构签订委托咨询合同,并对其审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三)审查社会审计机构的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方案,对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意见和审计报告进行抽查和确认;
(四)负责对基建处等相关部门所报送审计资料的汇集并转送社会审计机构;
(五)负责对大中型建设工程和修缮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的组织与协调,按照“建设工程和修缮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例会制度”(见附件二)的规定,对重大事项及争议,及时、不定期地组织召开相关部门和人员参加的研究、洽商协调会,必要时请校级主管领导参加。
(六)参与处理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向学校主管领导汇报;
(七)负责将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或报告转送基建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重要事项报告学校主管领导。
第二十条 基建处职责
(一)支持和配合审计室及社会审计机构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的询问、调查、现场核对等工作;
(二)及时向审计室及社会审计机构提供完整的相关审计资料;
(三)做好与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的协调工作,对合同、洽商变更等文件资料及时签证;
(四)协同审计室和社会审计机构及时提出和解决全过程跟踪审计中遇到的问题;
(五)提出工程各阶段审计意见或审计报告出示的时间要求,确保工程进度不受到影响;
(六)对审计意见和结论及时做出回应,落实审计意见。
第二十一条 社会审计机构职责
由学校审计室委托审计入围招投标的中标的社会审计机构,承担学校大中型建设工程和修缮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任务,并按照学校提出的时间和要求,根据委托咨询合同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及时履行工作职责,并对审核意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二)依据受托审计工程项目情况,制定相应的全过程跟踪审计方案;
(三)审计人员及时到施工现场勘察和取证,形成详细的过程记录及审计底稿;
(四)对项目开工前的费用进行阶段性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五)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投标单位的预算书进行合理性审核,出具审计意见;
(六)对有关费用及工程款的支付进行审计,提出审计意见;
(七)对项目各类合同进行审查,提出审计意见;
(八)对隐蔽工程进行勘查,参与工程验收;
(九)对工程洽商、变更进行审计;
(十)对需建设方认价的材料和设备价格进行核查,提出相关审计意见;
(十一)对工程索赔费用进行审计,提出审计意见;
(十二)对工程竣工结算、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分别出具审计报告;
(十三)及时向学校审计室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做好与基建处、监理公司及施工单位的沟通与协调工作,促进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凡是与上级有关部门相关规定不相符合的,以上级有关部门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北方工业大学大中型建设工程和修缮工程项目规划情况信息表
附件二:北方工业大学大中型建设工程和修缮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例会制度
北方工业大学
2012年4月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