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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系统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1-18 10:26:09 【字号: 】 阅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教育系统基本建设管理工作,严密基本建设工作程序,促进教育系统基本建设领域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本建设投资归口市教委管理的市属公办高等学校,市教委直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直管直属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教委作为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协调、监督学校、单位的基本建设工作。各学校、单位作为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对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和管理、建设的实施、债务的偿还等负总责。
  第二章 基本建设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是指在国家和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指导下,为提高学校教育教学水平,满足教学、科研发展需要,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规定、办法,进行的固定资产的新建、扩建、改建和重建活动。
  第五条 基本建设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编制校园总体规划;
  2.依据校园总体规划编制并报批项目建议书;
  3.编制设计方案申报规划意见书;
  4.编制并报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审批交通、节能、消防、人防、园林、绿化、地震、市政接用等有关手续;
  5.办理土地征用、用地拆迁、土地预审等用地审批手续;
  6.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与备案;
  7.组织初步设计及概算的编制与报审;
  8.组织施工图设计与审查;
  9.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备材料选购的招标与备案
  10.洽谈与签订工程合同;
  11.申报施工通路、通水、通电,施工许可等开工审批手续;
  12.申报审批年度投资计划;
  13.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14.工程建设过程中各环节的验收及竣工验收、工程移交;
  15.编制并报批工程决算;
  16.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全过程的有关审批文件和技术资料的整理和移交。
  17.发展改革、规划、土地、建设等部门要求的其他审批环节。
  第六条 实施基本建设工作原则:建设单位必须充分尊重基本建设规律,严格依据国家及北京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程序办事。
  第三章 校园总体规划
  第七条 校园总体规划的编制、执行是学校进行校园建设的总纲,是建设高品位、现代化校园必不可少的基础性工作。各校应该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结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按照“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环境优美、适度超前”的原则,认真编制校园总体规划并上报市教委进行审核。市教委将组织市规划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院和有关专家对校园总体规划进行评审论证并形成意见,学校应根据评审意见对校园总体规划进行调整优化,经市教委批复后施行。
  第八条 规划一旦批准,不得随意变动。如确需调整,须按规定程序报原批准单位审批。学校所有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建设以批准的校园总体规划为依据,项目的布局必须符合校园总体规划。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每年10月底前通过书面形式向市教委申报下年度政府投资和自筹资金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申报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计划投资、资金来源、进度计划、当年累计投资预计完成数、下年度投资计划等。
  第四章 年度基建投资计划
  第十条 申请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在立项时,须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政府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发改[2006]1175号)的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须经市教委审核后,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十一条 申请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立项时,应按照市有关部门的统一要求,由建设单位出具资金承诺书。
  第十二条 在申报下年度基建计划的同时,各单位需书面报告当年基建投资计划的完成情况、存在问题、解决办法和建议。年度投资计划经市教委综合平衡,报市发展改革委批准后,下发各单位执行。
  第五章 征地、拆迁、土地手续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及北京市征地、拆迁、土地预审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利用国有土地、征用集体土地进行基本建设。
  第十四条 新征用地项目应根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拟选地块的实际情况编制征地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报市教委审核后,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征地审批程序申报审批有关手续。
  第六章 招标、投标
  第十五条 所有列入基建计划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应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度。根据《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京发改〔2006〕664号)要求,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具体建设项目是否采用招标、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和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开标、评标、定标工作要严格按照市发展改革委招标方案核准批复的要求组织实施。建设单位的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人员应对招标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将基建项目的招标方案报市教委备案,市教委将对建设单位的招投标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第七章 勘察、设计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应在立项批复和当年基建投资计划的基础上,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第十九条 自筹资金项目,初步设计经市教委组织专家论证后批复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由市教委审核后,按审批程序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二十条 积极推行限额设计。建设单位要督促设计单位按照立项批复文件,控制初步设计及概算;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控制施工图设计及预算。在满足功能要求的前提下,保证工程造价不突破投资限额。
  第二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
  第八章 工程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合同的管理是基本建设过程中经济活动管理的核心。只有控制好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才能利用法律手段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规范建设工程中的行为,维护好各方的利益。建设单位要严格依据《合同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合同管理办法签订有关合同,充分发挥专业工作单位的积极性。
  第九章 工程施工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审定的施工图纸、开工报告和施工合同组织建设,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设计变更,严禁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并进行初验后,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项目,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和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精神,所有建设项目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第二十七条 认真做好基建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材料收集齐全、内容准确、整理系统、移交及时。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与负责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的单位签订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第二十九条 市教委将不定期到各建设单位实地了解工程建设进度、检查工程质量。建设单位应每月向市教委报送有关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度、资金使用等情况。
  第十章 基建财务管理
  第三十条 国拨资金的拨款办法。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市教委配合市财政局按照当年的基建计划和市发展改革委下达的资金量、项目的建设进度、自筹资金的到位数等分期核拨。
  第三十一条 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会计制度和市政府有关规定,要确保专人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建设单位必须设有专门的基建帐户,做到基建财务独立核算。从事基建财务管理的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每年年末应及时、准确地编制全年基建财务决算报告及报表,由市教委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三十三条 项目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必须经有资质的工程审计机构审查。经审计后,建设单位方可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和交付使用资产。
  第十一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 市教委将定期对有关学校和单位的基建工作进行检查。对不按基建程序办事、工作不负责任、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学校和单位,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直至不予批准新的基建任务等惩处。对触犯国家有关法律者,将提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各学校和单位的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基建管理工作的监督,保障学校基建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十六条 各学校和单位应切实加强对单位内部基建工作的领导,高度重视基建队伍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业务建设,特别要重视专业技术人员的在职继续教育。要积极创造条件,协调各方面的关系,保证基本建设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区县教育部门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的代建项目按照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