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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工业大学内部审计结果利用实施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5-12-16 09:58:51 【字号: 】 阅览次数:

 

 

校发〔2013〕3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执行财经政策法规、规范经济业务行为、防范经济风险,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切实发挥内部审计在学校教育经费使用和管理中“审查、指导、整改、提高”的作用,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结果利用工作的意见》(京教审〔2010〕2号)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教育经费管理年活动进一步用好管好教育经费文件的通知》(京教材〔2013〕12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工作需要,现制定《北方工业大学内部审计结果利用实施办法》。

第二条 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结果利用工作机制。学校相关管理部门根据部门职能分工,相互配合,各负其责。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后续审计,并按规定对严重违法违规或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移送处理的建议;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审计发现问题中涉及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财务部门负责对学校财务管理中存在的违规问题进行纠正和整改;组织及人事部门负责对审计发现问题中涉及的干部人事管理的事项进行处理。

第二章 各类审计项目审计结果公开报告制度

第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开报告制度。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向学校领导班子进行通报,并以书面审计意见形式在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的原部门或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

第四条 基建项目审计结果公开报告制度。基建项目审计结果应及时向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校领导报告,并以书面审计意见形式在基建及相关部门或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

第五条 专项审计结果公开报告制度。专项审计结果应及时向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校领导报告,并以书面审计意见形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公开范围应包括:被审计单位领导、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

第六条 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结果公开报告制度。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结果应向学校主要负责人和主管校领导报告;同时,向内部被审计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予以公开,便于整改落实;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向全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三章 认真整改审计发现的各类经济违规问题

第七条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学校有关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对审计中发现的违反预算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政策法规的问题,要根据有关政策制度、审计建议与意见,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书面报告整改措施及整改情况。内部审计机构将按照规定的整改时间要求进行检查。

第八条 及时纠正违反财务财政管理制度及相关政策法规的行为。对审计揭示的各项财务违规行为,包括:不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支出标准和会计制度、擅自调整预算和挪用项目经费、违规收费和违反“收支两条线”政策、公款私存私放形成账外资金以及不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学校主要负责人和主管领导要高度重视,及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相关被审计部门要依据《审计报告》和领导意见,进行逐项清理和及时纠正。属于挪用的资金,要按财政制度规定处理,对其中整改不力的要扣减下年度预算经费;属于虚列支出所套取的资金,要如数追回;属于公款私存私放形成的账外资金,要全部收缴纳入学校财务管理;属于违反政策规定的收费,要全额清退。

第九条 有针对性地完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学校被审计单位要认真分析审计发现问题产生的原因,研究有关审计建议的整改和落实,完善相关财务预算和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并在实际工作中认真执行,堵塞漏洞,消除财务预算和相关经济业务管理中的薄弱环节,防止各类违规、违法问题的发生。

第四章 依法对有关严重违法违纪问题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 及时开展对有关财务经济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调查。学校纪检、监察及相关部门要根据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开展对内部审计揭露的有关财务经济严重违法违纪问题(或重大经济案件线索)的调查,及时查明有关财务经济违法违纪的事实以及相关人员的具体责任,为进行责任追究提供有效证据。

第十一条 严肃追究有关财务经济严重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单位纪检、监察及相关部门要依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和部门职责权限,对涉及有关财务经济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责任人,提出党纪、政纪处理意见(或建议),并按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作出处理决定;对其中涉嫌贪污、侵吞公有财产等经济违法犯罪案件,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进行查处。

第五章 把审计结果作为单位内部相关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把内部审计结果作为对学校各部门校内预算分配的重要依据。在年度预算分配中应把内部审计结果作为增加或减少部门年度预算经费的重要依据,使内部审计结果与部门的经费增减直接挂钩,以此促进财务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把内部审计结果作为干部人事考核的重要参考。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应将内部审计结果同干部和职工考核工作结合起来,作为职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轮换、年度工作考核等的重要参考。

第十四条 把内部审计结果作为各类项目的重要评价内容。学校在组织各类项目的验收、评优过程中,要将其相关的审计结果作为测评的重要内容。对于相关财务预算管理中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项目,不能评为“优秀项目”;对于相关财务预算管理不规范的项目,要相应地扣减评价得分或直接降低评价等级。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北方工业大学

2013年10月17日